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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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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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702601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八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持申领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关账户信息,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权限划分 | 省级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被认定为伤残的工伤职工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经办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电话:024-22827682;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北大街59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经办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经办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电话:024-22827682;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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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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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工伤收卷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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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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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初审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复审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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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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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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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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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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