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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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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
事项编码 11210300001110471E3000116015000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8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权限划分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及相应许可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关于核技术利用登记表项目下放行政审批职权有关情况的说明》(辽核安发3号)
受理机构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延续的办理事项类型、设立依据、承诺办结时限、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服务对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形式、运行系统、结果名称,业务办理要点、办事指南。 本规程适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延续事项的办理。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
办理查询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电话0412—5591027
办理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明山街12号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A01-A06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412—523495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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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十)条。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九)条。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六)条。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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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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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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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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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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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2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对应证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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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辐射活动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材料 其他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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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3从事辐射活动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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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信息共享后可取消)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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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4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信息共享后可取消)
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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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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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监测方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其他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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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5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监测方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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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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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前年度评估报告 其他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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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6以前年度评估报告
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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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案(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 其他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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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7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案(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
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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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提供)。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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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8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提供)。
材料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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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现场勘验 各区生态环境局
审批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辐射安全许可证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A01-A06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