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
|
事项编码 |
11210800MB15022801300203611000Y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期限说明 |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医保 (2020) 61 号)文件,附件1,7条规定即时办结。我中心承诺即时办结。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权限划分 |
全市通办,参保人可就近提交材料。 |
受理机构 |
营口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营口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1.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医疗保险费核定
2.参保单位应缴医疗保险费核定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
禁止性要求 |
材料不齐不予办理,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将劳动关系档案落到劳动代理部门后方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无 |
办理查询 |
市本级: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营口市民服务中心二楼B区10-16窗口咨询电话:0417-2980277;站前区分中心: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67号站前区综合办公楼(站前区政府2号楼)51号窗口咨询电话:0417-2923134;西市区分中心: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25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楼西咨询电话:0417-2980390;大石桥分中心:大石桥市哈大南路营口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大石桥分中心二楼16-18号窗口咨询电话:0417-6953350;盖州分中心:盖州市盖州路32号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1、2号窗口咨询电话:0417-7706008;鲅鱼圈分中心: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9号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247、248窗口咨询电话:0417-6198138;老边分中心: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67号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医保服务大厅1号窗口咨询电话:0417-3939083。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营口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B区10-16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市本级咨询电话:0417-2980277;站前区分中心咨询电话:0417-2923134;西市区分中心咨询电话:0417-2980390;大石桥分中心咨询电话:0417-6953350;盖州分中心咨询电话:0417-7706008;鲅鱼圈分中心咨询电话:0417-6198138;老边分中心咨询电话:0417-3939083。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17-8890000(12345) |
备注 |
职工医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