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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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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35L2210116064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辽宁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62788687、024-62788336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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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地点、类型、能力 | 其他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转移信息 | 其他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危险废物运输包装方式(材质、规格) | 其他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危险废物信息 | 其他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产废单位信息 | 其他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他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经营单位信息 | 其他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移出者与移出者、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 | 其他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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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审查 | 工业处 |
征求对方省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工业处 |
审批决定 | 生态环境厅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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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印发书面批准文件 | 物流或现场方式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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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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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场核查(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 无 | 否 | 无 | 1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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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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