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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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400MB1K69972T4210116069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5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在建设项目环评受理、拟审批、审批三个阶段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分别为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7日(行政复议法、诉讼法)。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有效,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省、市、区县环评文件审批目录确定审批权限。 |
受理机构 |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的机构。 |
禁止性要求 |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以上情形不予受理。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 |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29-5812366;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兴城市临河大街3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网上咨询地址:兴城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hld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vname=211481&isnormal=1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 临河大街38号城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东厅 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9-5812366;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兴城市临河大街3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网上咨询地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9-5107009;监督投诉举报邮箱xcsysjtsk@163.com:;监督投诉举报网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备注 |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绿化、环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