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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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68XE2000131007000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
权限划分 |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企业),以及该公司 (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 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企业);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企业),以及该公司 (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 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企业);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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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外资负面清单》禁止类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站(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处)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8325230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