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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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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43F2210115064000A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三)(四) 【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权限划分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3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第十四条:下列用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一)围海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3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第十五条:下列用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一)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第十六条: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填海项目,指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二)围海项目,指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田、鱼池和修建海上人工构造物等;(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指海域增养殖场、浴场、海上游乐场等。
受理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面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
禁止性要求 1.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未处理结案的项目用海,不得申请上报; 2.市政府海域使用意见中未说明岸线占用情况的,不得申请上报。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电话咨询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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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管理海域外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材料依据 1.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2.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报省政府审批用海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海渔发〔2017〕1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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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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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材料依据 1.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2.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报省政府审批用海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海渔发〔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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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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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提交解决协议或利益相关者同意用海意见。不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说明不存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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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提交解决协议或利益相关者同意用海意见。不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说明不存在。
材料依据 1.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2.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报省政府审批用海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海渔发〔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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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海申请函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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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临时用海申请函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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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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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现场踏勘 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专家评审 海域海岛管理处
审查 海域海岛管理处
公示 海域海岛管理处
批复 海域海岛管理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XXX项目用海的批复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征求意见 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10个工作日
2 公示 按照《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批准权的人名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坐标、用途和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及受理部门。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7个工作日
3 现场踏勘
4 专家评审 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3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