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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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新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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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35L2000116015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 ||||||||||||||
权限划分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9月14日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2014年1月28日,第67项)下放的职权。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及相应许可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辽宁省内拟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
禁止性要求 | 禁止个人提出申请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是 |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62788312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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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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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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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复印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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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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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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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审查(含实地考察)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 | 厅领导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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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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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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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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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提交申请 | 请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网址:http://rr.mee.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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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邮编: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