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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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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地图审核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43F2000115035000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申请人地图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15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4号令)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权限划分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受理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地图审核申请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过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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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在正式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前,由编制出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保密技术处理的说明文件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保密技术处理的说明文件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材料依据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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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及其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及其目录
材料依据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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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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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材料依据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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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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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地图审核申请表》
材料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地图审核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地图审核申请表.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地图内容审查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审核 地理信息管理处
复核 地理信息管理处
批准 厅领导
出具批准文书 地理信息管理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网上通知。电子版自行下载。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地图内容审查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所有送审的地图都需要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吗?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如在地图编制中未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或相关部门涉密信息的,不需要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什么情况可以不提供地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除上述情形外,需提供地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