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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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地图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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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43F2000115035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申请人地图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15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4号令)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 ||||||||||||||
权限划分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地图审核申请人。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过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大厅窗口电话:024-83988551,地信处电话:024-62789209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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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技术处理的说明文件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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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及其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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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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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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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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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地图内容审查 |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
审核 | 地理信息管理处 |
复核 | 地理信息管理处 |
批准 | 厅领导 |
出具批准文书 | 地理信息管理处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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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 网上通知。电子版自行下载。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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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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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图内容审查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 否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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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送审的地图都需要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吗? |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如在地图编制中未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或相关部门涉密信息的,不需要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
什么情况可以不提供地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除上述情形外,需提供地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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