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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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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03N2210164167002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2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一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关于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类别,原有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权限划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九条
受理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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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原许可证书、原许可决定书 其他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原许可证书、原许可决定书
材料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的纸质件和原许可证书正副本、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材料依据 无依据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及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材料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空表).doc
样例下载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式样).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及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书
材料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书(空表).docx
样例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书(样例).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纸质件及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许可决定书原件需邮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秦琳收024-23448916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林场种苗处
初审 林场种苗处
审核 林场种苗处
批准 林场种苗处
办结 林场种苗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批文 颁发许可决定书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电子证照自行下载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