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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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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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12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七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权限划分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5.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辽宁省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62181492、024-8398867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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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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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3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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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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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现场查勘、技术评审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决定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办结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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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XXX工程(投资代码xxx)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现场领取或邮递。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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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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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 第二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 否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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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要资质么? |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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