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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和业余电台呼号指配批准(台站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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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和业余电台呼号指配批准(台站呼号)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16A200010701200006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辽宁省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3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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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三条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二)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三)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四条 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二)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的要求。 (三)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四)拟使用的卫星频率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设台单位证明材料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设台单位证明材料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二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国无管表17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国无管表17+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doc
身份证背面示例.jpg
身份证正面示例.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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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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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二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国无管表19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样例下载 国无管表19+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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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业余无线电台验机结果)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业余无线电台验机结果)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二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业余无线电台验机结果.docx
样例下载 业余无线电台验机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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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办结 行政审批处
批准 领导
审核 无线电管理处
业务协调 无线电管理处
审查 无线电管理处
初审 无线电管理处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批准文件或无线电台执照 1、自取,企业凭受理告知书到政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窗口领取文件。2、邮寄,按企业预留的通信地址邮寄。3、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 样例1
样例2
样例3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业务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