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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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68XE2000131013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型式批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 |
权限划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型式评价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计量器具制造单位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等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已核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法人单位或组织,不再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并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形,可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http://www.lnzwfw.gov.cn/ |
办理查询 |
http://www.lnzwfw.gov.cn/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技术审评中心)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24-88325230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