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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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00000118055XU3210164167002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无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2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一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关于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类别,原有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权限划分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受理机构 |
辽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办理公示 |
辽阳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19-3224716 网上查询:辽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liaoyang.gov.cn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新城路9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区B05-B18综合受理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0419-3224716 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区B05-B18综合受理窗口咨询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19-3223771 收信地址: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 8号楼302室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