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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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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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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 |
材料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6月22日颁布)。 |
出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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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jpg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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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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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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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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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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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按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改为内部核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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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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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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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6月22日颁布)。 |
出具单位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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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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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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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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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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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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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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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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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按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改为内部核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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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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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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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
材料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6月22日颁布)。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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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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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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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承诺(需要容缺受理时填写,正常情况不填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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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承诺(需要容缺受理时填写,正常情况不填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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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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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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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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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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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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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
材料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6月22日颁布)。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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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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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数量、范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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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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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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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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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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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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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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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
材料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6月22日颁布)。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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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说明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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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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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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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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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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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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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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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
材料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6月22日颁布)。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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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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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报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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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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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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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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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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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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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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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材料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6月22日颁布)。 |
出具单位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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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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