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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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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事项编码 542103217290897590600013100400008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6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权限划分 县级
受理机构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国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自然人
禁止性要求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定期检验及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办理公示 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gov.cn/
办理查询 0412-4841912
办理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桑林镇茨于村5组 便民服务站1楼01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办理)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412-4930613
备注 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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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出具单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doc
样例下载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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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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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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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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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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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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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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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申请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辖区
受理审查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办结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营业执照 窗口领取证照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