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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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874B2000120175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无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权限划分 |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全省 |
禁止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 第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 第4号)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
办理查询 |
0411-62625159(海洋渔业船员),0415-5760023(水丰水库渔业船员),024-83988577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411-62625159(海洋渔船);0415-5760023(水丰水库渔船)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