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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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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5210726MEA06324666002014006007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
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受理机构 | 黑山街道 城关社区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山县分局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需要申领一次性待遇的参保人员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办理公示 | 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香榭里A区(南湖北路2-1号)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山县分局1楼1-5窗口 | ||||||||||||||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16-5523174 查询地址: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香榭里A区(南湖北路2-1号)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山县分局1楼1-5窗口 | ||||||||||||||
办理地点 | 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黑山街道城关社区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6-5523174 咨询地址: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香榭里A区(南湖北路2-1号)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山县分局1楼1-5窗口 |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6-5522477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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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参保人员注销户口手续(出国定居)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参保人员护照及签证(出国定居)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领取人身份证(出国定居)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参保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专用收款收据》(出国定居)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火化证明或火化收据等其他殡葬方式相关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领取人身份证(在职死亡)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专用收款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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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个体人员管理科 |
审批 | 个体人员管理科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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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七日内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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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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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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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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