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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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400001210122F3000104002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勘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2018]441号) |
权限划分 |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 |
受理机构 |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市属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法人或组织。 |
禁止性要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办理公示 |
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218.60.147.232/hz_tzxm_root/tzxmindex。(专网公示的填写可以互联 |
办理查询 |
网上查询: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查询电话:0429-2998806;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建设项目综合审批窗口;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 30~11 : 30,下午 13 : 30~17 : 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9-2998806;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网上咨询地址: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9-2193099,监督投诉举报邮箱:hldzwfw@163.com,监督投诉举报网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备注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