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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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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210000MB1885744L2212036003003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 ||||||||||||||
权限划分 | 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1.办理中断缴费后,关系转移到统筹范围外的;2.终止社会关系的;3.办理异地安置 | ||||||||||||||
禁止性要求 | 不在适用范围内的情况。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单位网厅即时办理及办理结果查询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 一楼办事大厅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每月1-15日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24-31281160/024-3128116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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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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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医疗保障服务部 |
审核 | 医疗保障服务部 |
办结 | 医疗保障服务部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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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经审核通过后由单位领取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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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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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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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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