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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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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事项编码 12210000MB1885744L2212036003003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权限划分 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受理机构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1.办理中断缴费后,关系转移到统筹范围外的;2.终止社会关系的;3.办理异地安置
禁止性要求 不在适用范围内的情况。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单位网厅即时办理及办理结果查询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 一楼办事大厅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每月1-15日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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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持相关材料申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医疗保障服务部
审核 医疗保障服务部
办结 医疗保障服务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经审核通过后由单位领取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