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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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874B2210120247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2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 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权限划分 |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个人和具有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菌种进出口贸易资格的企业 |
禁止性要求 |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447270;024-83988577;024-86112413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