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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国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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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国内租赁)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874B221072003800005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权限划分 1.《关于辽宁省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职责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文件 渔港【1998】6号)省级渔港监督机构主管全省渔业船舶船名、船号核编和与渔业 船舶登记工作,承办全省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远洋渔业船舶、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公务船、中央、国属企事业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渔业船舶的登记;市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市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具体承办44.1-441千瓦(不含441千瓦)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区渔港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渔业船舶的登记工作,承办4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登记工作。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受理机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电话咨询0411-62497606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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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3.渔业船舶中止国籍登记: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中止渔业船舶国籍。 4.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6.渔业船舶船名登记: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时提出,经省级登记机关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查询,无重名、同音且符合规范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标注其船名、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当载明上述船名、船籍港。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 (一)制造、进口渔业船舶的; (二)因继承、赠与、购置、拍卖或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需要变更船名的; (三)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 7.渔业船舶变更登记: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8.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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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三)租赁合同;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五)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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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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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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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三)租赁合同;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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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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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租赁合同
材料依据 《中华任命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三)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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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水丰水库渔船除外)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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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水丰水库渔船除外)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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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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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承租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身份证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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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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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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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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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自取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