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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新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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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新办认定
事项编码 12100000001100345W2210154002015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气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气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辽宁省气象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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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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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空白).docx
样例下载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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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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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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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社保号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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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社保号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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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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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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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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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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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及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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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仪器、设备及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设备表(乙级)空白.docx
样例下载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设备表(乙级)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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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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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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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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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技术职称证书)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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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告知承诺书(技术职称证书)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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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产权证明)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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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告知承诺书(产权证明)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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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政策法规处
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 政策法规处
认定 政策法规处
办结 政策法规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现场领取或邮递。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 9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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