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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主办单位报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的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3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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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主要主办单位报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的申请文件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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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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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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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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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主办单位提交的期刊出版单位设立请示文件_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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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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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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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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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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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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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3 |
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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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申请表》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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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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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创办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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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创办材料目录清单-非中央在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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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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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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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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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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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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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3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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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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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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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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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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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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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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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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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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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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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无需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3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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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无需提供)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3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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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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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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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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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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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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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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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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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 |
申请人自备 |
-3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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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拟设立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3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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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企业章程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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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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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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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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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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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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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
申请人自备 |
-3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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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3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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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_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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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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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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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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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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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
申请人自备 |
-3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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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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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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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职称证书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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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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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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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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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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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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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3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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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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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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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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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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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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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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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 |
3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2 |
复印件份数 |
3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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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期刊出版许可证正本_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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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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