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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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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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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提交) |
材料依据 |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29号)
二、严格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一)新办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含尾矿库)、陆上采油(气)企业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采掘施工企业需提交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不需要提交);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企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14.非煤矿矿山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外包的,提交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二)延期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新办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出具单位 |
公安部门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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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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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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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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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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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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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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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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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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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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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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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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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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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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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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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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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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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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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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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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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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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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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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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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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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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
出具单位 |
应急管理局颁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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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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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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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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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应急管理局颁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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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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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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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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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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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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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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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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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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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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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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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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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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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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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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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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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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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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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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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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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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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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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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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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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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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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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自然资源局颁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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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采矿许可证样本.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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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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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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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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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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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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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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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工商营业执照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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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工商营业执照样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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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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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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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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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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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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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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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出具单位 |
应急管理局颁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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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安全生产许可证样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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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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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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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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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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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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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材料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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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非煤许可证申请书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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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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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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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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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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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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