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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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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事项编码 11210500MB150039XK3210170006005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评价、专家评审和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
设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29号)
权限划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29号) 一、权限划分 (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含新办、延期、变更) 1.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中央驻辽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2.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受省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受理机构 本溪应急管理局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禁止性要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定期检验及依据 3年延期一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办理公示 本溪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咨询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0-13号;网上咨询地址:https://zwfw.benxi.gov.cn/(本溪政务服务网);咨询电话:024-43889069
办理地点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峪明路276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10-13号)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44516269;监督投诉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市应急管理局226房间;网上投诉地址:https://zwfw.benxi.gov.cn(本溪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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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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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提交)
材料依据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29号)  二、严格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一)新办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含尾矿库)、陆上采油(气)企业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采掘施工企业需提交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不需要提交);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企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14.非煤矿矿山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外包的,提交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二)延期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新办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出具单位 公安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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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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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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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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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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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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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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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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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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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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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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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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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出具单位 应急管理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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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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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出具单位 应急管理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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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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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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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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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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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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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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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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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采矿许可证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出具单位 自然资源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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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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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出具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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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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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出具单位 应急管理局颁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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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安全生产许可证样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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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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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材料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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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doc
样例下载 非煤许可证申请书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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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大厅窗口
专家审查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办结 大厅窗口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企业自主经营行为 30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