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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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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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16A2000107009000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省内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每年3月份年检,每3年换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06年8月31日公布)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省工信厅:024-83988532、86846139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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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申请文件(含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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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审批表》(含市县审批意见及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复印件或变更依据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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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批准 | 领导 |
审核 | 民爆安全处 |
法制审核复核 | 政策法规处 |
法制审核初审 | 政策法规处 |
审核 | 民爆安全处 |
组织专家审查 | 民爆安全处 |
初审 | 民爆安全处 |
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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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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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专家审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否 | 20个工作日 | |
2 | 安全评价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29号)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是 | 行业自律 | 双方约定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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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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