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
|
事项编码 |
11210702MB1881858Y4002030043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期限说明 |
无 |
设定依据 |
【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
权限划分 |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
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古塔区税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古塔区税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无 |
办理查询 |
电话咨询:0416—3968038;地址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古塔区税务局一楼办税大厅01—14号窗口;网上咨询: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南京路三段二号古塔区税务局一楼办税大厅 01—14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0416—3968038;地址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古塔区税务局一楼办税大厅01—14号窗口;网上咨询:锦州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jz.gov.cn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京路三段二号古塔区税务局一楼102室;监督电话:12366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