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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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类别的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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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70L221010504100109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1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 ||||||||||||||
权限划分 | 省级权限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教育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教育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省域内。 | ||||||||||||||
禁止性要求 |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 ||||||||||||||
办理查询 | 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进度。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6906050 |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12345(全省统一投诉平台)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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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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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变更的请示,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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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的相关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类别变更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合作协议(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要提供中方、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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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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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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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审查 | 国际合作交流处 |
厅领导审定 | 辽宁省教育厅 |
制作电子文书 | 国际合作交流处 |
加盖公章办结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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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批文 | 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网上送达、现场领取或邮递。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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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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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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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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