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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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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事项编码 12210000MB1885744L2002036110004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权限划分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受理机构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3号)中规定的范围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3号)中规定的范围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单位网厅即时办理,待审批后查询结果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 一楼办事大厅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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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办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医疗保障服务部
审核 医疗保障服务部
办结 医疗保障服务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单位网厅即时办理,待审批后查询结果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