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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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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230L2000512001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权限划分 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兼顾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受理原则.
受理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定期检验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办理公示 提供法律援助数量
办理查询 档案查询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东路38号甲 辽宁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4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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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二)特困人员;(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政府部门核发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材料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具单位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法律援助申请书空表1.jpg
样例下载 法律援助申请表(模板)1.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材料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材料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身份证正、反面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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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
法援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文件送达和网上通知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提出异议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