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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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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400001210392230001180370001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据工作实际情况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
权限划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受理机构 |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道路运输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及通知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否 | ||||||||||||||
办理公示 | 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29-2193161;办理地址咨询: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交通窗口;网上咨询地址: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锦葫路5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交通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9-2193161,0429-2193160;网上咨询地址: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收信及窗口咨询: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综合窗口。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9-2193099,监督投诉举报邮箱:hldzwfw@163.com,监督投诉举报网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
备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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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至少2人)、装卸管理人员(至少1人)、押运人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准驾证,并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招聘登记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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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
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材料。(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材料。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并提供场地平面图、停车场地照片,包括停车场地全景图、警示标志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图片复印件(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池、消防栓、消防桶、灭火器)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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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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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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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 |
现场核查 | 行政审批科 |
审批 | 行政审批科 |
办结 |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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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窗口领取或邮递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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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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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否 | 申请人自备材料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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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如何办理变更及终止许可事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审周期及审验项目? |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时限? |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那些材料? |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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