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增加使用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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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400MB1860782330001250420001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
权限划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
受理机构 |
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全市范围内符合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
禁止性要求 |
不属于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的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办理公示 |
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窗口0429-2193060、0429-2193086;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龙港区 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网上咨询地址: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锦葫路54号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窗口0429-2193060、0429-2193086;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龙港区 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网上咨询地址: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9-2193099,监督投诉举报邮箱:hldzwfw@163.com,监督投诉举报网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备注 |
危险化学品使用、危化、危化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增加使用品种 |